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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租赁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划分
- 2020-02-25-

一、塔吊出租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1,租用的塔式起重机是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未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产品,或国家、省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租赁的塔式起重机本身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无产品合格证或三个商标,无生产厂家名称、厂址;

3。租赁塔机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危及安全运行的。租赁塔机未经塔机检验检测资质机构检验,或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塔吊检验报告未及时提供给出租人。

4.租用塔机随机数据不完整。随机数据主要包括出厂数据和履历数据。出厂资料主要包括: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起重机省级鉴定报告。履历资料主要包括:日常使用、维护、修理、更换、检验和试验记录,以及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使用前的试验合格记录;

5。设备和个人事故记录。设备年检、年审中存在的问题。租用的塔吊由没有塔吊安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拆除。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除应由没有相应工程的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无特种作业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效的,塔吊出租给出租方。


二、 安装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况

1,塔机安装拆除前,未编制塔机安装拆除方案,未审核批准塔机安装拆除方案,或遗漏内容。塔机安装拆除前,未对参与塔机安装拆除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装和拆除过程中,没有安装塔吊的安装和拆除计划以及制造商的安装和操作说明;

2。塔机安装拆除前,未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通知手续。安装、拆除单位无塔吊自身安装、拆除资质,或者未取得塔吊安装工程特种作业许可证,安排人员从事塔吊安装、拆除作业的。安装、拆卸过程中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安装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3。未经安装验收合格证书的塔吊,擅自交付使用单位(即设备租赁单位)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过程中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劳动纪律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


三、出租人应当承担安全责任的情形

1,安排无相应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起重作业和指挥作业。擅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如报警器)或使安全装置失效(如:力矩限制器失调等);2。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未经检验、不合格、不合格的,擅自使用塔吊的。塔机未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监督检验规程》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和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塔吊检验评分表。事故隐患未按照定员、定时间、定措施、定经费的“四定”原则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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